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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www.emoneybtc.com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厲害關系情形時,應當回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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