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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外匯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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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www.emoneybtc.com根據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外貿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22號文件)精神,現對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規定如下:

一、留成范圍

凡經批准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後,實行按出口商品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二、留成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淨創匯部分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劃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劃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托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余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淨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軍工部門生產出口的民品和原規定不留成的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25%。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包干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分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品廣告、商標注冊、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技術改造、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三、留成外匯的分配使用

屬於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匯,分給地方和企業80%,分給委托出口部門20%;屬於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匯,全部留給地方。在地方所得的留成外匯中,原則上按50%分給委托出口商品的企業。分給企業的留成外匯,本企業不用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統一安排給需要單位使用。

調撥出口商品的留成外匯,原則上歸調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方、部門、企業所得的留成外匯,主要應用於進口一部分本地區、部門、企業的工農業生產建設以及市場需要的物資。

四、留成外匯的計算、撥匯和結算

(一)以當年出口商品在銀行實現的結匯金額,按外貿公司出口結匯水單實行逐月結算外匯留成。即在當地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和外匯管理分局組織下,由各進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貿(工貿)公司、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企業聯合體,每月編制出口商品收匯留成外匯計算表,經結匯的中國銀行核對蓋章報送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和外匯管理分局,經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審核同意後,通知外匯管理分局核撥外匯。留成給地方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留成給中央有關部門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經貿部分撥給有關部門;留成給企業的,由外匯管理分局劃撥給經營出口的外貿公司分撥給有關企業。各類外貿總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由各總公司報經貿部審核撥匯並由各總公司分配所屬分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由經貿廳(委、局)統一按月計留分撥。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外匯管理分局、各進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企業聯合體,在每月二十日前,經過核對並按附表要求,將上月份已核撥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綜合統計上報。各外匯管理分局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計報告本地區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各類外貿公司按月統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對本地區各類外貿公司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進行綜合統計,於每月二十日前報經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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