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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哪些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哪些:

  一、為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細則。www.emoneybtc.com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理和統計工作,以保障國際收支的平衡。

  三、《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通過購股、參股或者新注冊成立的獨資、合資的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類型的機構。

  黨、政機關已在境外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辦法》的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補報有關材料,辦理登記手續,並將所需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或委托給境內具有境外投資資格者管理,有關轉讓或委托書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共同舉辦的,由出資較多的一方,或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負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抄報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規;

  (2)投資所在國(地區)的外匯管理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如屬限制外匯資金自由匯出的國家 (地區),投資者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當局允許該項投資股本、利潤匯出境外的合法證明原文;

  (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境外投資項目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和投資回收計劃的報告;

  (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伙伴的資信情況和該項投資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業優惠的證明書;

  (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6)我駐外使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

  (7)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買國外的企業或工廠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企業或工廠近3年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負債表等材料。

  六、擬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勞務等非現金形式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除應提交第五條中第1、2、3、4、6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該項投資所用的機器、設備、技術與投資所在國同等產品的技術、性能、價格比。

  七、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在境內投資者提交上述資料和證明後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

  (2)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理狀況;

  (4)投資貨幣與投資所在國貨幣匯率變化及可能的變化;

  (5)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

  2.資金來源審查:

  (1)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一般應為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如自有外匯不足,項目效益好,資金回收快的,在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外匯管理部門也可批准使用其他外匯。

  (2)存款賬戶中應有足夠的儲蓄。境內投資者自有外匯賬戶在整個投資期間內,應保留投資金額的15%的外匯金額,如進行多個投資,本條所指投資期間則為從第一個投資期開始日到最新一個投資期的終止日,賬戶金額則為投資項目中金額最高、或風險最大的項目金額的15%。

  境內投資者人民幣儲蓄賬戶在整個投資期間內,應保留相當於3個月的收入,或相當於這一金額的國庫券及有價證券。

  (3)境內投資者的債務合理,能控制所欠債務。

  八、境外投資項目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其境內投資者應持《辦法》所規定的有關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建立檔案,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九、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應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之後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十、匯回利潤保證額度專戶。境外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在100萬美元以上 500萬美元以下的,經驗證,以現匯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相應比例的外匯額度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在外匯管理部門開立匯回利潤保證金額度專戶。

  十一、書面承諾。境外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經驗證,以現匯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確有困難,而又無相應外匯額度的,可由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

  以上書面承諾以及其他需要作出書面承諾的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之後,方能生效。

  十二、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勞務等非現金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勞務和一部分外匯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2)境外投資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勞務等非現金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由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十三、境外中方獨資企業的外匯資金,原則上應存入所在地的中資金融機構,如所在地沒有中資金融機構的,或因特殊需要,應選擇資信好的有關銀行開戶,並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境外企業的外匯資金,原則上不得以中方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除當地法律規定外,原則上不准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則應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所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

  十四、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開業後,應在30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境外投資企業應為責任有限公司,其境內投資者和國內主管部門不對外承擔任何責任。境外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在境外自行籌措資金,凡須由境內機構提供擔保的,按《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及其他外匯擔保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境外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後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並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內。

  十七、境外投資中方所得利潤及其他外匯收益,經國內主管部門在決算中批准用於境外企業業務發展和增資的部分,在征得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後,可留於境外企業使用,未經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必須按期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八、境內投資者應按投資回收計劃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留成手續:

  (1)以自有外匯到境外投資的,自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全額留成;5年後,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

  (2)以機器設備、技術或勞務等方式進行投資的,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按以上比例辦理留成。

  非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境外企業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不得擅自挪用或留存境外。

  十九、境外投資企業應每半年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當地會計制度規定的資產負債表、資金運用表、資金損益說明書等有關財務報表。年終財務報表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二十、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境外投資企業應積極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其境內投資者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二十一、境外投資企業需要增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除說明增資的原因外,還應提供該企業歷年的經營情況等材料。

  二十二、凡委托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書,受托者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托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受托者按期限報送受托人使用資金的情況、項目經營情況、利潤回收狀況、財務狀況等資料。

  二十三、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管理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在港澳地區進行以上投資活動的,遵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二十五、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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