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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市場准則(全文)- 第二章 通用原則
通用原則

第五條  所有市場參與者必須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定。www.emoneybtc.com

職業培訓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中具備相應管理權限的組織機構或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層”)應確保機構內的員工稱職,並具有高水平的專業性,能夠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能夠適應市場的變化和市場交易業務日益增長的復雜程度。

第七條  每位員工與工作團隊都應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的業務流程。

第八條  市場參與者從事交易操作時應保持謹慎、勤勉與誠信,並具備相應技能。

第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就業務操作流程制定、實施完整的培訓計劃,並應制作具體到細節的業務與IT系統操作手冊,並保持至少每年檢查更新一次。

第十條  管理層應確保風險管理人員接受全面的培訓,並有適合的輔助工具,可監督及控制多種電子交易系統。

 

公平誠信

第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在進行交易時,應嚴格避免利益沖突,包括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確保交易對手方獲得公平待遇。並且,機構應對員工進行培訓,使員工知悉如何辨別可能引起沖突的狀況;同時,設立披露機制和管控措施,有效消除因不公平處理利益沖突而引發的風險。

第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對機構賬戶與個人賬戶的交易制定書面規定,禁止並防止員工利用機構和個人賬戶進行不當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搶先交易或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應以符合道德要求和專業標准的方式進行相關交易活動,促進外匯市場的公平和誠信,嚴禁欺詐和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或試圖獲取其他市場參與者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的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牟利。

第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意識到賭博活動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包括利益沖突或個人財務狀況惡化,應予以避免。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避免使用可能導致利益沖突或不符合其機構制度規定的交流渠道。

1.機構應定期檢查員工被授權使用的交流渠道,以確保沒有不當參與者和不當內容;

2.機構應確保員工接受了充分培訓並充分了解適當交流的內涵及范圍;以及當發現交流渠道中出現任何不當交流時應采取的應對及處置措施;

3.機構應關注競爭對手可能使用的多邊交流渠道,並監控本方員工在這些渠道是否存在具有潛在的利益沖突行為,同時確保其具備有效的監控和上報管理系統。

 

內幕交易

第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擁有重大非公開內幕信息,並利用此類信息通過操作為自己(或其他相關方)牟利,則構成內幕交易。

1.明知相關交易以內幕信息為基礎而引誘他人參與該交易,則視為內幕交易;

2.基於內幕信息隱藏或修改金融工具指令,誘使他人進行操作,則視為內幕交易;

3.市場參與者擁有內幕消息,應確保此信息不被洩露,除非此披露行為是該市場參與者的日常職責,且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第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進行或參與內幕交易,或從故意或過失洩露、不當使用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中獲取不當收益,或串通或引誘他人不當使用此類信息獲取不當收益。(不當使用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指以法律或法規不允許的方式使用此類信息。)在遵守上述義務、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市場參與者可以進行或參與適當的做市和風險管理操作(包括預先對沖)。

第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使用交易對手方或客戶的交易和頭寸信息時,不應損害交易對手方或客戶利益。為防止此類信息濫用,市場參與者應至少確保:

1.制定書面的制度和流程,以及充分的系統和管控措施以確保外匯交易信息不被其他市場參與者獲得。該類制度還應禁止利用非專業性標准術語(行話)或化名透露交易對手方和客戶信息;

2.員工接受充分培訓,能夠按照內部制度和流程謹慎識別及處理非公開信息;

3.具備合理設計的傳輸外匯交易信息的通訊機制(例如,電話、電子郵件、聊天工具和其他通訊工具),做到安全、受監控且能夠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並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此類信息通過各種通訊技術洩露;

4.任何對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的不當使用應按照書面的內部流程進行調查。

 

洗錢及犯罪

第二十條  市場參與者有義務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獲取資金。員工應采取“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客戶的業務”和保存交易記錄等一系列措施,將發現的可疑交易匯報給其管理層。市場參與者應當知曉:若未采用合理程序,導致洗錢或恐怖分子獲取資金,即使不知情,亦將面臨相關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管理層和員工應當特別警惕下列情形: 

1.發現交易以無需記錄或未能按規范流程記錄的方式進行;

2.收到交易對手方異常的清算指令;

3.發現收取資金的一方為相關交易對手方以外的第三方;

4.在交易完成後無法確認交易的細節;

5.在交易中出現異常。

員工發現任何可疑操作時,必須立即向管理層與合規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若交易受益人非為交易對手方,應特別注意交易的真實性。通常應經特定管理人員(通常為合規部門工作人員)核准後才可進行此類交易。員工應向特定管理人員報告,再由特定管理人員向管理層報告。特定管理人員應能取得相關交易、交易對手方及客戶資料,以評估相關報告的正確性。

 
禮品與招待

第二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應針對禮物饋贈、餐飲和娛樂款待制定相關制度與流程,以規范員工接受(或給予)招待饋贈的形式、頻率及價格(包括對價值較高但不便退回饋贈的情形的處理措施)。該規則應該至少涵蓋以下方面:

1.不適當或過度的禮物饋贈、餐飲和娛樂款待種類。

2.禁止做出可能被接受方管理層或監管機構認為是不當引誘或超過正常業務關系的禮物饋贈或娛樂款待。例如,邀請客戶出席娛樂場所而支付費用的機構無代表出席,該邀請便屬不適當邀請。

3.處理收到的禮物饋贈、餐飲和娛樂款待的方法。特別是針對價值較高但不便拒絕或退回禮物饋贈、餐飲和娛樂款待的情形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機構應教育員工認識酒精及藥物濫用可能出現的症狀與後果,明確並制定公布對於員工濫用藥物的處罰方式。

 

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識別何種信息為敏感信息或潛在的敏感信息,對此類信息獲取渠道應加以控制:

1.重大非公開信息:不屬於公共領域的可能會對市場定價、流動性或運行,以及市場參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

1)大額頭寸和大額客戶指令;

2)非公開渠道了解到某重要機構遭遇的財務困難等。

2.客戶涉密信息:與具體客戶或交易對手方操作相關的信息。即使該信息不屬於上述重大非公開信息,也應注意與客戶簽署的保密協議或相關協議的范圍。例如,市場參與者是否已同意將該客戶信息納入到敏感信息的范疇或已同意采取更嚴格的信息管控。

包括但不限於:對具體客戶交易的頭寸、心態或意願的了解。

建議市場參與者定期對敏感信息的識別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確定誰需要知曉敏感信息。

1.需要確定與敏感信息接觸的相關人員需要在何種程度知曉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為管理某客戶關系,銷售人員需要知曉的其客戶與其所在機構的交易操作。但就客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進行的操作,除非事先告知該客戶,該具體操作不得對銷售人員透露。

2)為對沖機構的交易風險,交易人員可能需要知曉其所在機構需要買進(或賣出)的淨值總額,但並不需要知曉總額之中各具體客戶指令的數額。

2.需要監督與敏感信息相關的操作人員,及該人員對敏感信息的獲知范圍。包括但不限於:為管理機構潛在的市場風險,交易人員可能需要知曉機構指令賬戶上所有客戶指令的投資組合,但並不需要知曉各客戶的身份。

3.既不需要進行交易操作也不需要監督相關交易操作的員工,不需要知曉與該操作相關的涉密信息。例如,負責金融機構客戶的銷售人員不需要知曉公司客戶相關的敏感信息。

4.市場參與者應尤其注意識別潛在的關於敏感信息的利益沖突。

第二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設置保護敏感信息的物理性限制,根據內部確定的“需要知曉”標准,控制獲取敏感信息的渠道。

1.對能夠進入存放敏感信息環境的人員的物理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只有得到授權的人員才能夠進入交易大廳,包括授權人員陪同的訪客。

2.對前端辦公室、交易室有明確潛在利益沖突的區域進行物理隔離。

包括不限於:將並購部門與其他部門進行物理隔離。

3.合理設計交易大廳的布局,將敏感信息向外洩露的風險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設置適當的保護敏感信息的技術監控,根據機構確定的“需要知曉”標准監控獲取敏感信息的渠道。

1.對所有含有敏感信息的系統用戶權限加以控制。

機構應設置有效流程,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進入包含敏感信息的系統。確保人員離職或調離崗位後立即調整權限。

包括但不限於:定期檢查有權限接觸包含敏感信息數據的IT人員。

2.在系統內,根據機構“需要知曉”的標准進行控制,從而限制敏感信息僅對特定的系統用戶可見。系統用戶取得包含敏感信息的報告或數據也應受到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員僅可見到其負責貨幣的指令,負責金融機構客戶的銷售人員不可獲知資產管理客戶交易操作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內部的信息交流渠道應對敏感信息進行保護。

1.授權人員以電子或雙向語音的方式傳遞敏感信息,將敏感信息洩露的風險降低。

包括但不限於:銷售人員和交易員之間傳遞客戶指令時應使用雙向語音或電子渠道,而非在交易大廳大聲喊話。

2.指導內部交流渠道的規范使用。

包括但不限於:

1)僅以內部聊天工具和郵件發送的敏感信息,要確保接收者具有接收此類敏感信息的權限。

2)交易員從人民幣外匯交易團隊調至其他交易團隊後,應立即從有關聊天渠道中移除。從交易櫃台發送到機構內部廣泛傳播的市場行情郵件中不應包含任何客戶涉密信息。

3.書面交流方式。市場參與者應將包含敏感信息的書面交流文件進行分類,並管控此類文件傳播的途徑。

包括但不限於:應將某客戶投資條款清單的打印件清楚地標記為“客戶涉密”,並建立整套流程,確保該文件被安全存放在負責相關客戶的交易台。

第三十條  機構應建立員工可利用何種渠道與其他機構交流的規定,並給予員工清晰的指導和培訓。尤其對員工可以在其機構以外從事何種活動要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相關的風險,機構應考慮是否采取預防性措施以杜絕員工使用未授權的交流渠道。

例如:

1.向員工提供一份清晰的列表,表明員工可以使用哪些渠道與其他機構交流信息,以及哪些渠道不可以使用;

2.規定員工盡量使用其建立的企業電子郵件系統與客戶溝通,在其機構網絡中盡量屏蔽第三方電子郵件與社交網站。

第三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間的信息交流應受到監控。

1.市場參與者應制定相關制度,建立監控員工與其他機構交流信息的監控系統,以確保交流始終符合規定和行為規范的要求。  

2.以合適的方式監控信息交流。

包括但不限於:

1)在與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的電子渠道中,市場參與者可以安裝實時監控系統,以防止出現任何可能違反相關法規的交流行為。

2)對市場參與者與其客戶之間的電子郵件,市場參與者可以采取每月抽查的方式來監控信息交流。

3.市場參與者應根據監控方式安排合適的人員負責對各渠道進行監控。

包括但不限於:

1)指派一名高級銷售主管作為其機構與大客戶之間聊天渠道的監管人,定期檢查該渠道的交流是否符合其機構規定的要求。

2)指派一名合規管理人員定期對電子郵件進行檢查,查看是否有需要調查的字詞出現。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按照本准則的標准制定適當的制度和流程,在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市場參與者與其他主體之間保護涉密信息和交易信息。該制度和流程至少應包括:

1.市場參與者之間不應相互透露除了執行交易和後續交易相關行動之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其相關交易頭寸,與客戶或其他市場參與者逐筆交易的信息),確保不披露任何涉密信息;

2.市場參與者不應向其他市場參與者透露客戶或交易對手方交易金額及方向等具體指令交易信息;

3.市場參與者不應披露非公開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與經紀公司應隨時對所有涉及交易主體的相關交易內容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經紀公司應謹慎地給予交易員意見或傳遞信息,並且不應洩漏有關具體客戶操作的涉密或敏感資料。經紀公司不應給出其責任范圍外的意見(包括但不限於關於評估交易對手方信用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關於客戶交易的信息不應指向任何具體客戶、指令或交易方向。不應披露任何能夠追溯到某具體客戶的信息:

1.客戶名稱不應向外部透露,也不可以使用代碼名稱或行話透露;

2.客戶群應以一般性的方式稱呼,例如,“機構”、“現金”、“對沖基金”、“模型”、“交易型的”、“銀行”等;

3.客戶交易策略應以“長期”、“短期”、“快錢”等來描述;

4.客戶位置應以地區進行模糊描述,如“歐洲”、“日本”、“北美”等, 無須具體化,不要讓其他市場參與者能夠輕易地從描述的客戶位置猜測到交易方向及來源;

5.執行指令應僅以價格區間的形式披露,而不是某具體客戶、交易方向或指令類型,包括止損和點位,無須提及具體金額。

6.執行時間應以概括的方式來描述,例如,“今天早上”、“近期”、“幾小時前”等。

第三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默認其交易對手方不會將有關交易操作或頭寸透露給外部人士,除非此類信息:

1.為促成交易的執行、處理、清算而透露給代理、市場中介(如經紀公司和交易平台)或其他市場參與者;

2.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報告給市場基礎設施提供者(如交易數據庫或中央銀行);

3.交易對手方或客戶同意透露;

4.相關監管或政府機構要求提供,或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公開的;

5.透露給可以對信息保密的顧問人員。

第三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尊重客戶對保密性的要求。若客戶對委托細節敏感,應對披露做出相應限制。

第三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將客戶的委托交易指令對外透露。對交易對手方的保密要求也適用於市場參與者自身。

第三十九條  若客戶要求獲得額外的信息,市場參與者應明確告知在提供市場行情時何種信息可以披露,何種信息不可披露。

第四十條  市場參與者應具備分辨和恰當處理涉密或敏感信息的能力。機構應制定相關的制度,並培訓員工,讓員工充分了解市場標准、內部規定和相關的程序。

第四十一條  機構應確保員工全面了解與交易有關的基本原則與法規,杜絕向外披露涉密信息,員工如發現涉密或敏感信息被洩露,應及時上報管理層。

第四十二條  經紀公司和銷售人員常因工作需要獲得管理層、客戶和交易對手方告知的重大價格敏感信息。未經允許而披露此類涉密信息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也可能因違反保密規定甚至觸犯法律。市場參與者應防止暗示不合作就會減少給予經紀公司或銷售人員業務機會以獲取涉密信息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參與涉及試圖獲取非公開信息的活動,或通過此類活動為自身或其客戶牟利。

第四十四條  經紀公司在向交易對手方披露資料時,應避免過早披露。例如,經紀公司應在確信雙方均有真實意圖進行交易時才披露真實交易方的名稱。

第四十五條  某些情況下,當交易方名稱可能不為他方所接受時,經紀公司不應透露拒絕方的名稱。有時候這可能造成被拒絕方認為,經紀公司的報價或匯率可能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遇到此種情況,經紀公司可以提請監管機構或其他中立機構進行協調,確定拒絕方對此報價拒絕的理由。

第四十六條  經紀公司依法應以書面形式充分披露與更新任何重要關系人的名稱及其相互關系程度等相關信息(例如,共同承擔管理責任及相互持股或投資的情況),並對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第四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轉述任何已知是虛假的信息或沒有根據的市場謠言。在討論可能是不正確、並可能傷害第三方的未經證實的信息時,應給予額外的謹慎及注意,以避免可能的對市場秩序的干擾或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在遵守各項適用法律和法規的基礎上,市場參與者可以告知客戶關於市場盛傳的某種傳聞,但應確保員工受到充分培訓以識別前述信息並已經規定此類信息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  員工應將不合規行為迅速告知管理層與合規部門。管理層應制定預防員工違反規定的管控措施。例如,發生洩密的情況,管理層應當立即調查,采取補救措施,並制定相應的處罰條款用來約束員工。

 

信息交流

第四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在進行內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時應盡可能遵循以下指導性原則:

1.信息交流應真實、清晰、公平、誠實,不具有誤導性或操縱性。

2.市場參與者不應做出不誠實、誤導性或不真實的市場信息交流,也不應遺漏任何重大事實或條件(此遺漏在提交材料的上下文中會使信息交流產生誤導性)。

3.內部或與外部的任何市場信息交流不應為不當目的進行。市場參與者不應通過制造或販賣(與市場相關的內部和外部)傳聞為自己或其客戶牟利。

4.市場參與者必須能夠解釋相關市場信息交流所依據的數據或基礎信息,如有需要,須能夠提供合理的證明。所有觀點和意見都必須有可以被證實合理的基礎,並經過適當的分析和調查。

5.市場信息交流的內容必須包含真實、獨立的評估,以及對該交流的公正評價。

6.在市場交流開始前,相關人員至少做到能提供對其觀點或意見的合理分析和解釋。

7.市場參與者應考慮相關信息交流時的負面影響,包括客戶、經紀公司和交易員公布或傳播的信息。

8.市場參與者不應使用、復制、轉發、再散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任何非公開的不屬於其機構所屬的調查、信息、數據或其他文件,除非首先獲得該材料所有者的同意或得到其授權。

9.在交易操作時,市場參與者有責任保持一貫的專業性,使用清晰無歧義的術語,並確保小心謹慎,不誤傳交易信息。

10.為防止可能給機構帶來負面影響的信息交流,市場參與者不應參與任何意在隱藏市場信息交流或規避其機構管控系統的行為。使用暗語或密碼文字以掩蓋市場信息交流性質的行為都是禁止的。

11.不可因員工在市場信息交流中表達了與本機構業務利益相沖突的觀點,報復或威脅該員工。包括停薪、減薪、降級或采取其他對該員工不利的行為。

12.所有信息交流的記錄和保存必須確保:

1)記錄未經機構批准不應損毀、粉碎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2)記錄或文件不應造假,包括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的電子文檔,其時間、日期和內容都必須真實。

13.應對正式的信息交流渠道做出規范。

1)如果是機構內部業務的交流,不應與其他外部人士討論;

2)未經允許,不應與新聞媒體或其他媒介公開業務事項或業務相關信息;

3)機構的專有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戰略文件、規劃文件、制度或流程)不應發送至任何私人電子郵箱。禁止在機構外公開公司收入、客戶或組織結構圖數據,或將此類數據發送至私人電子郵箱;

4)防止做出可能給對手方或客戶帶來負面影響的信息交流。不應利用市場參與者與對手方或客戶之間交流的信息,做出對該對手方或客戶不利的行為。

14.需管控潛在的利益沖突,避免員工與對手方或客戶之間的不當行為。例如:修改客戶指令的價格、交易信息、生效時間或其他可能引起員工不知情地卷入相關第三方不當行為的風險因素。及時關注對手方進行任何可能犧牲某機構的獨立性、造成利益沖突或可能出現潛在不當行為操作的企圖。

15.機構應使用已批准的信息交流模式和渠道向員工發布清晰的指導方針。

第五十條  市場參與者應以與起草其他書面材料相同的審慎態度起草電子郵件。發送的電子郵件與寄送的帶有機構抬頭的信件和傳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是內部郵件也通常會構成官方或機構信函。不應將任何使用機構電子郵件系統發出的電子郵件視為“非正式”或“非官方”的。

第五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在所有聊天工具上的信息交流都應以專業、道德、合法的方式進行。所有內容都可能被公開,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其提供。管理層應該制定制度加強對聊天工具的管控。

第五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與新聞媒體交流時的注意事項:

1.所有與媒體進行的信息交流均須事先取得授權;

2.員工個人事先必須取得機構信息交流主管的批准,否則不應與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討論關於機構或客戶的問題;

3.市場參與者應經過認真考慮後審慎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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