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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市場准則(全文)- 第三章 交易執行

交易執行

第五十三條  交易人員應充分了解並遵守法律、法規、所在機構的內部規定以及所有相關的國際市場交易慣例。www.emoneybtc.com


交易授權

第五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適當的制度和流程,以書面形式授權交易員的角色和職責。授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的市場類別、交易品種、交易期限、交易額度和交易平台。同時應提供充分培訓,確保員工充分認知自己的角色和職責。

第五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授權後,應定期進行檢查。如對現有的授權條款做出任何修訂,應立即通知相關交易人員。

第五十六條  只有獲得授權的交易相關人員才可以從事交易議價、開立成交單或操作系統錄入交易內容。

第五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根據交易對手方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及內外部評級等因素核定授信,並在交易中嚴格執行所在機構授信規范。交易員在交易達成前應檢查交易對手方授信情況,避免超授信交易。

第五十八條  建議管理層將其授權交易員名單告知交易對手方,並在有修改時提供最新版本名單。

 

交易安全

第五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對交易人員、交易室門禁、交易室設備、交易操作信息系統和所有涉密文件存取分別制定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六十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嚴格管控非交易室人員和訪客(包括系統維護操作員等)進入交易室。非交易室人員或外部訪客進出交易室應限制其停留時間與次數。對於拜訪時間的限制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制訂執行程序。引進外部設備時,應執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加強基本的核准管理,操作系統使用人員不應擁有權限更改系統的各項功能。所有系統應分派給有明確業務權限者,由其負責系統更改的核准事宜。

第六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並嚴格執行強制休假制度。正在強制休假的交易員應嚴禁交易,不應進入交易室,也不應有任何遠距離接入交易系統的權利。在強制休假期間,除因特殊情況,並獲得其所在機構管理層批准外,交易員應避免與客戶和同事保持業務聯系。

 

交易價格
第六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如無意向成交,不應報價或發起交易請求,無論是故意還是疏忽。

第六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所提供的報價應被視為有效價格(實價),因為其他原因成為市場參考價的情況除外。交易員若以有效價格提供報價,不管該報價是直接向交易對手方做出還是通過經紀公司、電子交易平台等進行交易,應按照報價履行相關交易。

第六十四條  若已確認交易對手方名稱,而且事先核定了該交易對手方的授信類別,則在其信用額度內,交易員若提供有效價格,則有義務與交易對手方以該報價進行交易。例外情況為,該交易對手方的信用額度已用完,在此情形下交易員可正當拒絕該筆交易。

第六十五條  若市場參與者允許拒絕成交(例如不能接受某一交易方的名稱),此市場參與者應制定制度明確描述允許拒絕的情況並設定可行的標准,同時還應設立系統和管控措施,監督並確保員工遵守此制度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為避免誤解,建議所有即期與遠期外匯交易的報價應包括“大數”(Big Figure)。為簡便與效率,如市場參與者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原始報價上省略“大數”,應以交易雙方對“大數”已有真實與正確的認知,交易能在放心與安全的情況下進行為前提。必要時,可從公開市場數據中加以確認。

第六十七條  若市場急劇波動,以致交易一方對記錄真實市場“大數”有合理疑慮,只要在成交時此匯率落在當時真實市場匯率較寬的價差范圍以內,此筆交易所達成的匯率仍然有效。

第六十八條  在劇烈波動的市場報價中使用“大數”是本准則提倡采用的做法。在未使用“大數”而又發生有關報價爭議的情況下,如交易一方對“大數”存在明顯誤會,或者有關報價與市場價存在明顯偏離,則另一交易方仍然堅持沿用錯誤成交的價格應被認定為是不符合專業方式的做法。

第六十九條  如果市場波動劇烈,致使“大數”也大幅變動,若不能肯定哪一數字是准確的,應采用成功成交的報價。

第七十條  任何通過語音溝通的交易,一旦成交後,其中一方必須復述所有交易的具體條件及匯率(包括“大數”),以確保雙方交易明細保持一致,並錄音記錄。

第七十一條  交易員可以不接受某一交易者並拒絕與其交易,但交易員不得在得知此交易對手方名稱後修改報價。

第七十二條  在快速波動的市場中,通常報出的價格只在很短時間之內維持有效。交易員有責任確保能夠及時取消通過經紀公司操作的已過時報價。

第七十三條  在快速波動或流動性差的市場,交易員應清楚地將報價時限指令告知經紀公司。在經紀公司方面,應不時向交易員核實其報價是否仍然有效。如果,交易員已經清楚地表明“你的風險”(Your Risk),而此報價在報價時限終止後才被成交,交易員有權通知詢價方此舊報價已經無效。如果詢價方需要更多的時間考慮,則應說“我的風險”(My Risk)。此情況下,報價方給予的舊報價只成為參考價格。詢價方應該問 “現價如何”(How Now)來向報價方取得另一最新報價。

第七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在客戶交易中的加價應公平合理。

加價指可能會被計入交易最終價格的價差或收費。目的是因一系列原因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補償,包括承受的風險、承擔的成本和向某具體客戶提供的服務。

1. 市場參與者可應客戶要求,就外匯有關加價情況予以說明。 

2.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關於公平加價的制度和流程。此制度和流程應包括:

1) 向客戶收取的價格,在適用市場條件和內部風險管理的做法方面應公平合理;

2) 員工在確定加價時應秉承誠實、公正和專業,包括不向客戶做出任何關於加價的錯誤表述。

3.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相應流程,以監控相關加價安排是否符合制度、流程和對客戶的披露要求。同時就加價制定內部監控程序和規范的上報程序。

第七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承諾完成其通過經紀公司做出的有效報價(只要交易對手方的信用額度充足),直至此報價已成交、失效、被更好的報價代替或此經紀公司已與其他交易對手方以不同價格達成交易。

 

匯率披露
第七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了解披露匯率信息的相關法規與重要性,並以誠信的態度依法規實時披露匯率信息。

第七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匯率信息披露的連續性不受人為或技術失誤等因素干擾;同時,確保披露的信息完全透明,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匯率信息不受人為操控。

第七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重視信息管理,以免發布和設定的匯率被用於非法用途。

第七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直接或間接與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流任何有關發布和設定匯率的信息。

 

非市場價格

第八十條  市場參與者商定價格時應考慮是否偏離現行價格,以及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八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避免以非市場價格達成交易,此類交易可能涉及隱匿盈虧、詐欺、逃稅等情況,或可能是未經授權的交易。如果發現偏離市場范圍的異常交易,應立即向管理層及合規人員報告。

第八十二條  非市場價格的使用,應視為特殊做法而非通常做法。除非為配合客戶的真實業務需求,市場參與者不應使用非市場價格延長或展期將到期的遠期合約。

第八十三條  如果確實需要使用非市場價格,市場參與者應制定嚴格的管控措施並遵守內部流程,獲得管理層使用非市場價格的批准。有關決定也必須及時報告,並要附加監管審核記錄。為避免發生上述違規事項,管理層應制定清晰且適當的內部管控措施及事後稽核制度,用來監控交易。

第八十四條  當外匯遠期、掉期、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需重新設定匯率時,一般應以當時即期匯率來設定利差,以反映交易成交時的即期匯率。若因配合客戶真實業務需求需使用其他匯率,應根據內部流程事先獲得管理層批准。

 

操控市場

第八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發起、參與或試圖參與(無論是故意還是疏忽)影響、欺騙、誤導外匯市場的行為或操作。市場參與者應制定相關制度和流程:

1. 識別可能出現的操縱市場行為;

2. 鼓勵員工在出現可疑交易時向其主管或指定負責人尋求指導;

3. 針對員工報告的操縱市場行為及可疑交易,應確保通過該途徑發現的問題能夠被恰當、透明地解決。

第八十六條  需禁止以下操控市場行為:

1. 操縱收盤價,即在收盤或結算窗口期間買賣產品,試圖改變收盤價或定盤價。上述行為可能發生在年度或季度投資組合或指數估值時,試圖影響資金估值的結果。

2. 尋求或收集其他機構關於基准價或定盤交易策略或意圖等非公開信息,進行對基准價有不當影響的行為。

3. 進行交易的目的在於影響另一個市場上相同或相關產品的價格。

4. 為不正當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影響某種貨幣或基准)與他人協同確定交易的時間、方向、數量、幣種等內容。

5. 不當利用尚未成交的客戶交易指令進行交易(例如搶先交易)。以善意對沖、風險管理或做市為目的,或者為了完成預先制定的交易策略進行的交易是被允許的,但是必須確保對沖操作與其管理的風險相符合且不得故意損害客戶利益或擾亂市場。

6. 從事虛假多檔報價或欺詐行為,即下達交易指令時並無合理的交易意圖,目的為營造一種需求或供給方面的誤導性印象。

7. 倒量交易,即執行一系列交易,但市場風險沒有真正改變,也沒有合理的經濟理由,其目的在於營造市場上更大活躍度,影響產品價格,或者幫助經紀公司或銷售人員獲得更多傭金。

8. 哄抬價格,即通過一系列交易,營造活躍度或價格變動方面的錯覺。

9. 誘導交易,即在持有多頭(或空頭)頭寸的同時,散播誤導性的利好(或利空)消息,目的在於影響價格然後按照更高(或更低)價格賣出(或買入)。

10. 通過不當交易觸發(或防止觸發)止損交易指令或期權合約,如推動市場價格靠近或者遠離觸發水平的交易。

為了風險對沖或實現預先制定交易策略進行的交易,盡管觸發(或防止觸發)止損交易指令或期權合約,不構成市場操縱。與對沖的風險相符的交易不會受到質疑,但仍須提供合理的交易理由,證明交易目的不是為了觸發止損、障礙或其他觸發設定,並且確保交易是在考慮市場影響的情況下以合理適當方式進行的。

11. 獨斷性逼倉,即某一方對於某種產品、相關投資或者衍生品合約標的的供應、需求或交付具有重大影響力,並且利用影響力逼迫他人必須交付、接受交付、延遲交付某產品、資產或衍生品合約。

1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即通過供應或需求的支配地位,直接或間接影響買入(或賣出)價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為。

13. 與其他市場參與者協調行動,影響客戶交易指令的定價、執行或回應客戶交易指令。

14. 制造和散播謠言(而不是披露謠言存在),或者進行有悖於行業守則、監管規定的任何行為。

 

交易用語
第八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使用十分明確的交易用語,尤其應清楚說明交易方向。

第八十八條  在適用情況下,市場參與者應簽訂國際或國內承認的主協議,特別是在進行期權等衍生工具產品交易的時候。如果對協議中的用語有任何疑問,應立即與交易對手方澄清。

 

交易指令
第八十九條  在處理指令時,市場參與者應做到:

1. 使用能被所有交易對手方理解的明確且無歧義的語言;

2. 明確所報價格是有效的市場價格,除非另有具體說明,經紀公司給出的報價應被視為可以按照市場慣例金額成交的有效價格;

3. 交易指令必須以交易為目的。任何誤導市場交易價格信號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市場操縱;

4. 必須及時執行指令和披露指令處理規范。例如,按收到指令的先後順序或按客戶要求的急迫性執行。

 

交易確認
第九十條  交易員口頭上的交易承諾視為有效並具有約束力,而隨後的書面確認文件則視為交易憑證,交易若僅以書面確認文件為憑,並非最佳實踐。

第九十一條  為降低交易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交易員應在口頭協商條款時,盡快與對方核對所有已同意的重要事項,並在之後盡快確定任何其他細節。

第九十二條  若通過經紀公司撮合交易,經紀公司應主動在交易達成時,立即為買賣雙方交易人員匯報成交結果。一般而言,只有在經紀公司向交易雙方匯報成交結果後,並經交易員確認,這筆交易才視為正式成交。經紀公司在沒有獲得交易員口頭確認之前,不可認定此筆交易已經完成。

 

止損指令

第九十三條  在發出和接受止損交易指令之前,有關交易方應清楚理解各項條款。

此類條款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此交易指令的有效期;

2. 觸發此交易指令的情況和條件;

3. 在發生執行價格偏離的情況下,交易對手方接受交易指令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  止損交易指令的內容除明確交易條件外,也應具體列出雙方同意留單的有效期限或其他任何限制條件,這些都要符合止損交易指令的管理要點。

第九十五條  接收止損交易指令的市場參與者應完全理解其責任和義務,並應在達到觸發水平時立即執行止損交易指令,但是,除非交易方之間已預先達成協議,否則可能由於市場的迅速轉變,市場參與者可能無法保證按預定的價格執行止損交易指令。

第九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通過電子交易平台發出止損交易指令,應對電子平台會自動觸發此交易指令的情形予以高度關注,並應完全認識到可能發生的影響。

第九十七條  以電子交易平台交易時,市場參與者需明確知道自動止損的市場含義及內容,當接受止損單之後,有迅速執行此止損單的義務,除非雙方另有書面規定,否則並無法保證與交易對手方以固定價格成交。

第九十八條  接收指令者應與下達指令者之間有適當的溝通渠道,當市場出現異常狀況,價格大幅波動時,接收指令者應與下達指令者應盡可能保持密切聯系。

第九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認識到對於市場價格是否達到止損指令觸發水平產生爭議時,以任何一種特定數據源為依據判定市場價格區間,將較難取得完全正確無誤的資料。任何數據源,例如,某一經紀公司或電子經紀平台被要求提供市場價格的高低點時,其可能並無當日所有交易區間范圍數據,而僅能顯示其交易系統內成交價格的高低點或參考價。因此,市場參與者應該參考所有公認的市場數據源,使用交易員公認的市場交易價格幅度作為參考,並以專業謹慎的態度加以判斷。

第一百條  不同類型止損交易指令,會導致成交情況的不同,而不同的附帶條件,可能包含主觀判斷並可能導致留單不能順利成交。因此,在止損交易指令下達並被接受之前,接收指令者與下達指令者雙方必須清楚了解這些不同與附帶的條件,並達成共識。

第一百〇一條  在止損交易指令已完成下單後,接收指令者與下達指令者雙方對於執行條款不應存在誤解,若執行條款包含“觸價止損”、“買入(或賣出價)止損”等條件或其他術語,雙方必須在同意事項中清楚界定其使用術語的准確含義。

第一百〇二條  在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後,市場參與者應定期檢查,還應組織演練使管理層和員工熟悉突發情況下的處理流程。

 

交易記錄
第一百〇三條  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應被記錄,以協助監控和爭議的解決。

1. 市場參與者應采取適當的記錄其與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信息交流的方法。

2. 所有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均應被記錄,包括但不限於:

1) 電話線路的語音記錄;

2) 電子郵件和聊天記錄等數據的保留;

3) 面對面交流的會議記錄或筆記。

3.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交流記錄的保存規范。此規范應包括:

1) 記錄需要保存的期間;

2) 可以查看獲取記錄的人員名單及權限。

第一百〇四條  某些例外情形下(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或為了業務的連續性),機構可以允許其員工使用不可記錄的交流渠道,但應當制定並向其員工說明關於使用該等不可記錄的渠道或設備的指引。

第一百〇五條  交易人員應負責管控與交易對手方因交易所產生的頭寸,並由交易系統立即記錄。

第一百〇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使用錄音設備。交易人員與交易方所有通話內容,以及後台操作有關確認交易、執行付款和其他指令等有關的電話內容均必須納入記錄范圍。交易方之間出現分歧和爭議時,可以使用該記錄幫助調查和解決。

第一百〇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限制在交易室內使用未安裝錄音系統的移動電話敘做交易及處理有關交易事宜。

第一百〇八條  市場參與者應就電話錄音與電子信息記錄的處理(包括保存期限)制定相關制度。市場參與者應制定制度規范錄音與電子信息記錄的處理,以保證其安全、完整和保密。保存期限應根據交易性質決定,一般錄音內容或電子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至少十二個月。在從事交易期限較長的利率掉期、遠期利率合約或類似的金融產品交易時,鑒於可能會在稍後的日期才發現錯誤(例如交易的資金流開始產生時),為慎重起見應考慮延長相關電話錄音或電子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

第一百〇九條  關於使用電話錄音與電子信息記錄的規范,市場參與者應有相關的管控措施,以確保錄音及其他記錄不會被蓄意或意外中斷。無論是使用中或已儲存的錄音資料及電子文字信息記錄,市場參與者必須管控接觸的人員范圍,以避免該類記錄遭受破壞或修改。

 

與客戶交易
第一百一十條  市場參與者在與客戶交易時,應以書面協議明確下列交易原則:

1. 客戶應了解交易的條款、條件與風險。

2. 客戶應自行評估,獨立決定進行交易,自行承擔風險與責任。

3. 客戶從市場參與者處了解的任何信息、解釋或交流,均不應被視為進行交易的投資建議,除非法律法規認定此類信息為投資建議。

4. 交易雙方之間不存在咨詢或受托關系,除非法律法規認定市場參與者提供給客戶的服務為咨詢或受托關系。

5. 若市場參與者認為對客戶做出建議或解釋仍不完善,則應清楚列出建議或解釋背後的假設或預測。客戶在決定是否交易前,應了解相關說明。

6. 若市場參與者提供建議服務,應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在為客戶提供意見或代表客戶交易時,應在以下方面謹慎處理:

1. 避免向客戶做出失實說明或向客戶轉達不准確、帶有誤導成分的信息。

2. 在達成交易之前,確保客戶完全明白所獲產品的性質和可能面對的風險,尤其是涉及復雜交易(例如某些衍生

3. 確保將要進行交易的性質、復雜性和風險適用於客戶,且應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教育背景、投資經驗和對金融事務的理解能力等因素。另外,也應考慮相關政策指引和其他規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披露單筆交易信息、具體交易對手方姓名或其他非公開信息。在遵守本准則和其他適用的法律或法規的基礎上,本准則並不禁止市場參與者向客戶介紹市場的整體狀態和趨勢(以下簡稱“市場行情”)。市場參與者提供的任何市場行情都必須經過充分的整理與涉及敏感信息時的匿名處理,不應披露敏感的交易信息或非公開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易人員不應詢問或者以任何方式迫使交易對手方或經紀公司提供涉密或敏感資料。交易人員也應該拒絕客戶希望獲取涉密或敏感信息的要求。客戶不應向交易人員索取涉密或敏感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通過從其他市場參與者處非法獲取或試圖非法獲取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的非公開涉密信息,從而為其自身或其客戶盈利。若客戶要求得到額外的信息,市場參與者應告知客戶何種信息可以披露,何種信息不可披露,並應向客戶說明詢問委托交易指令的具體信息(例如:具體的期權障礙水平、敲出價格水平等)的行為是不合適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確保與對手方、客戶、其他市場參與者或其他外部各方的信息交流具有合理的依據,並且不包含不准確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互惠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條  鼓勵市場參與者之間構建健全的交易互惠關系。除非具有書面協議,雙方之間的互惠安排,並不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雙方的交易員可依據共識自行決定互惠報價為長期性還是僅在特定的期間內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市場劇烈波動或危機期間,無論交易金額或買賣價差競爭程度如何,報價中所隱含的互惠程度,取決於雙方之間的關系。

 

名稱替換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市場交易中,如果由於未能獲得信用額度而無法完成交易,則可以進行名稱替換。

第一百二十條 在名稱替換中,市場參與者應與初始交易對手方仔細確認交易詳情,並且在各自制度和流程范圍內操作。如果市場參與者或經紀公司擬進行名稱替換,應當按照機構相關制度和流程事先獲得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層應當盡量提前向經紀公司提供不可接受的交易對手方名稱,同時盡量避免迫使經紀公司要求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名稱替換。

第一百二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以名稱替換要求或者接受經紀公司的好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進行“頭寸存放”,即市場參與者通過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協議,完成一筆將在未來某個日期反向操作的交易,其作用在於不公平地操縱此市場參與者的頭寸或盈虧情況。

 

工作時間外交易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外匯市場在全球范圍內持續24小時進行交易,國際金融機構有時會在正常交易時間以外,或交易員遠離其辦公室所在地後,軋平其風險頭寸。工作時間外或交易室以外的交易可能會導致額外的運營風險,因此應加以密切監控。

第一百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外或交易室以外的交易操作只能由獲得管理層批准和授權的員工進行:

1. 管理層應指明允許進行的交易種類以及設定的限額。無論如何,此類交易不應用來規避員工的交易限額。

2. 實時交易通報應以書面方式遞送,若以口頭方式進行,應裝置錄音設備。

3. 管理層應當向其員工出具根據相關制度批准的、關於交易限額的書面指南。

4. 管理層應列出已經授權進行工作時間外或交易室以外交易的交易員名單,並對交易實時反饋與登錄方式制定明確的程序規范。

5. 為了管理工作時間外交易,市場參與者應當規定正常的交易時間,並且管理層應當就正常交易時間在其交易室進行的所有交易操作制定適當的管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交易各方之間應盡可能保持密切聯系,特別是在市場劇烈波動或者有不尋常波動的時候應互相密切通訊。

第一百二十七條  當外匯報價引起爭議時,報價若明顯可證明有誤,並偏離當時市場匯率,一方堅持必須履行此錯誤匯率價格的做法將被視為不專業和不道德的行為,應予以更正。

第一百二十八條  銀行間市場交易一經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確認達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銷,除非以下情形發生且交易雙方協商一致: 

1. 交易對手方機構授信額度超限; 

2. 成交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 

3. 操作失誤; 

4. 其他監管機構認可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銀行間市場的交易,市場參與者僅可撤銷當日已成交交易,不可撤銷上一日及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後應向交易中心提交應急撤銷交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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