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DCEP如何實現有限匿名
貨幣從自然物質貨幣,發展到規制化金屬貨幣,進一步發展到金屬本位制下的紙幣,再發展到純粹的國家信用貨幣;從具有物理載體的有形貨幣(現金),發展到電子化的數字貨幣(存款、電子錢包等),其不斷發展演變的主要動力,就是要不斷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嚴密合規監控。www.emoneybtc.com其中,由於現金存在印制和運行成本高、效率低、合規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隨著信息科技發展與合規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動貨幣的數字化(去現金化),資金收付更多的通過清算機構進行轉賬清算(而非現金清算)方式進行。這樣,在貨幣總量中,現金的比重不斷降低,現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國已經降低到4%以內了。
但高度的去現金化,又讓很多人感覺每一筆貨幣收付都會有清算機構的記錄可查,個人隱私受到很大影響,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有人認為需要在貨幣設計上尋求強化貨幣監管與保護個人隱私的平衡。
基於此,央行在DCEP設計上,采取有限匿名的原則。可能的做法是:數字貨幣收付信息在運營機構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錢包戶名和收付金額,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實的。
這也就意味著運營機構的DCEP錢包只能是“影子賬戶”,只是連接央行和DCEP所有人的通道,只能辦理DCEP錢包的充值和使用扣減、收款入賬、存款轉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交易對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人在央行的賬戶才是“真實賬戶”,只要央行才能索取賬戶所有人完整的實名信息和交易信息,並用於反洗錢等貨幣監管等方面的工作。
這樣,發生DCEP收付時,相關信息需要同時發送收付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和央行,付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據以扣減錢包余額,並增加對央行的應付款項;收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則據以增加錢包余額,並增加對央行的應收款項;運營機構可每日匯總與央行進行DCEP的核對清算,央行相應調整對運營機構的DCEP往來款項和DCEP所有人相關賬戶的記錄。
由此,運營機構只能通過本機構DCEP錢包收付掌握錢包數額的變化,而不能知道交易對手的情況,只有央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況。
這樣,央行就會打破傳統上不對金融機構和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辦理具體業務的約束,這可能需要相應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
需要強調的是,央行DCEP賬戶以及運營機構DCEP錢包,作為現金賬戶,只能辦理收付,不能辦理借貸、透支,也不能計付利息,因此,DCEP不應對貨幣政策產生影響。
同時要指出的是,有關“DCEP是央行發行的,是央行的負債,其信用比銀行存款貨幣、支付機構的錢包貨幣都高”的說法實際上是不恰當的。這是因為:在金屬本位制下,紙幣確實是發行人出具的、可以隨時無條件向發行人兌換金屬貨幣的債務證明,所以說貨幣是發行人(央行)的負債是沒問題的。但在信用貨幣體系下,貨幣是通過購買儲備物或投放貸款等間接融資方式投放的,對貨幣投放機構而言,貨幣不再是其負債,因為投放機構不再承諾人們可以拿著其發行的貨幣向其兌換任何東西,根本不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屬性。銀行發放貸款等投放貨幣,本身更是銀行的債權而非負債。
實際上,信用貨幣是以國家主權范圍內、法律可以保護的可交易財富作為價值支撐,並以主權和法律保護其流通使用的貨幣,所以也被叫做“主權貨幣”或“法定貨幣”。信用貨幣的“信用”,指的是國家整體信用,而不再是央行或財政(政府)本身的信用。把貨幣說成是央行的負債,或者是以國家稅收作為保障的說法,都是不准確的。
有人將央行發行的貨幣(現金)叫做“央行貨幣”,把銀行貸款轉化的存款叫做“銀行貨幣”,把支付機構電子錢包中的錢叫做“錢包貨幣”等,實際上這些叫法同樣不夠准確。現金、存款、錢包等,都是貨幣的表現形態,而不是貨幣本身,從貨幣角度,都是統一的法定貨幣。只是貨幣存放在央行、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後,才構成央行、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的負債,從負債角度看,才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