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說分析法律依據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www.emoneybtc.com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通俗講就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都得備案。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區塊鏈技術?什麼是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誰(自然人還是法人)?
(1)什麼是區塊鏈信息服務?
《規定》的第二條定義是這麼說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這就涉及到四個要素:技術上是區塊鏈,形式上是網站或APP,對象上是社會公眾,內容上是信息服務。
(2)什麼是區塊鏈技術(或系統)呢?
這個在《規定》裡沒有明確。我查了幾乎全部的法律條文,也都沒有專門對區塊鏈技術做過一個准確的定義。因此,我參考了《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對區塊鏈的定義,它是這麼說的:“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這個定義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們可以提煉出區塊鏈技術的一些特點來。比如說:時間順序的數據區塊、分布式賬本、不可篡改、鏈式數據結構等。有些人也提出質疑,說這個《規定》連什麼是區塊鏈技術都沒有界定清楚,那我就可以抗辯說,我這個技術不是區塊鏈技術,不進行備案。這確實是一個可爭辯的問題。但是您得准備比較充分的證據能證明您不是區塊鏈技術,才比較穩妥。
(3)什麼是信息服務呢?
這裡很關鍵的是要解決什麼是信息?這個定義在法律上也是比較模糊的。
按照這個《規定》的語境來理解的話,信息是相對於“數據”來說的,信息是人可以讀取的內容。而數據就是計算機讀取的內容。這個一般理解,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我也找了很多法律條文。終於找到一個可以參照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的《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准確無誤注明信息來源,並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的金融信息來源可追溯”。這個規定同樣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頒布的,可以作為咱們的參考。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信息的形式是“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因此咱們把信息界定為“人可以讀取的內容”,是有依據的。
(4)區塊鏈技術服務的概括
咱們通俗一點說,如果一個網站或者APP、DAPP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向社會大眾呈現可以讀懂的內容,那麼它就屬於提供了“區塊鏈信息服務”。如果說法律上那些法言法語有點拗口。這個比較說人話的概括,相信大家比較好理解了。
(5)哪些人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
《規定》第二條是這麼說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解讀一下呢,就是這樣的:
第一,如果你是用區塊鏈技術開了網站、APP、DAPP等向公眾呈現了人可以讀懂的信息。那你一定是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者。
第二,如果這些網站、APP、DAPP不是你開設的,但你為他們提供了技術服務,那對不起,你也屬於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者。這個范圍就很廣泛了,所以下面咱們就一個個探討一下吧。
2.交易所要不要備案呢?
不用備案。因為,一方面是咱們國內現在沒有交易所了,都在海外了,另一方面呢,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已經規范了數字資產交易所。所以數字資產交易所也不納入《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遵守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政策就可以。
3. 區塊鏈的行業媒體,要不要做這個備案呢?
比如《金色財經》,要不要備案呢?
這個也不用做備案。因為這些媒體,要麼是個網站、要麼是個微信公眾號或APP,其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的。
那豈不是這些媒體就沒人管了,無法無天了?
不是這樣的。早在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就把網站管起來了。2016年《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則監管APP。2016年《網絡安全法》則監管所有的互聯網安全行為。所以,區塊鏈媒體要遵守上面的這些法律規定。
4.數字資產錢包,要不要備案呢?
要的。無論是去中心化的錢包還是中心化的錢包,無論是熱錢包還是冷錢包,實際上他們都是為用戶提供了一種數字資產保管業務。以熱錢包為例,通常呈現為一個APP,用戶可以在該APP上向特定地址匯出代幣,也可以接收別人轉來的代幣,錢包APP頁面上展示了該用戶的代幣種類及數額,當然也可能在頁面上有一些廣告或其他信息。毫無疑問,關於某種代幣的數額是多少的信息,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本次注冊系統當中已經很明確,錢包是應當備案的。
5.公鏈要不要備案呢?
要備案。首先,公鏈是典型的區塊鏈技術和系統,但是也取決於公鏈有沒有向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如果某條公鏈上的Dapp向公眾提供了信息服務,那麼是要被納入到監管范圍的,依據就是為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了技術的機構也得被納入監管。除非這條公鏈上的Dapp沒有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那這條公鏈可能也沒什麼用的吧?)。公鏈是列入備案的范圍,在注冊系統的“基礎設施提供方”備案裡,就明確寫了公鏈的備案要求。
6.DAPP要不要備案?
比如,EOS上那麼多的中國人搞的游戲DAPP。要不要備案呢?
這需要看DAPP是不是提供了信息服務,如果向公眾提供的是信息服務,那就應該被納入監管范圍,比如這個DAPP做游戲或者提供聊天服務等。但是如果這個DAPP沒有傳播相關信息,那就不屬於監管范圍(這種DAPP很少吧?)。所以,DAPP基本上都得備案。
7.IM業務(即時通訊)是不是本次監管的范圍?
主要看這個IM是否是基於區塊鏈技術來做的。如果只是基於傳統互聯網技術的IM,那屬於原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調整的范圍,不屬於本次新規的監管范圍。但是,如果是基於區塊鏈技術來做的,那麼這個IM是要納入本次監管,要備案的。現在有一些IM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
8.礦池要不要備案?
以前我以為礦池不要備案呢。可惜這次備案系統裡面很明確——要備案。
9.區塊鏈浏覽器要不要備案?
要的,因為它是很重要的,讓人能閱讀區塊鏈上信息的工具。備案系統裡面也明確了這個備案選項。
10.技術提供方包括了哪些?
在備案系統裡面,分成了兩類:區塊鏈浏覽器和其他。這個其他到底是什麼?並不是很明確。
11.綜上所述:要備案的區塊鏈業務的三個層次——基礎設施提供方、技術提供方、應用運營方。
(1)基礎設施提供方:礦池、雲挖礦、節點。
什麼是節點?這個規定也沒明確。應該是提供了區塊鏈分布式存儲或賬本記賬的計算機。需要備案的信息包括了它的IP地址,以及設備位置、功能等
(2)技術提供方。包括了BAAS以及其他技術提供方。
(3)應用運營方。包括區塊鏈浏覽器以及錢包。